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。应提供以下材料:
1、原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存根复印件;
2、父母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3、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;
4、未办理户籍登记,经签发机构发函调查,公安机构核实,予以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正、副联;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,只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正联。